(原标题:派克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肘东会的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章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六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登记日登记在册所载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十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第十一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