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藏旅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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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441号 致: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9:30在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艾力枫社国际广场E座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晓菲女士主持。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