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石大胜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8月 15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8月 30日下午 14:00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号石大胜华办公 楼 A402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 0名,代表公司股份 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321名,代表公司股 份 81,405,6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64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21名,代表公司 股份 81,405,6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64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