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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伦电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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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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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作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概伦电子”或“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概伦电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重大风险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24年 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088.37万元、-

1,896.47万元,同比 2023半年度分别下降 6,402.04%和 368.67%(2023年 1-6月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64.87万元及

-404.65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本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持续增加、计提股份支付

费用及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亏损所致。2024年上半年,公司持续进行现有产品

升级及新产品开发,研发投入保持了较高增速;同时,为了稳定现有研发团队

并吸引高端人才加盟,增强公司的长期竞争力,公司于 2023年 2月实施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报告期内摊销了大额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了公司本报告期的

利润水平;此外,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亦给本报告期的利

润带来一定损失。2024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其他主要财务

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行业趋势相一致;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产能过剩、

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保荐机构已与概伦电子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 |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概伦电子业务情况,对概伦电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4年半年度概伦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4年半年度概伦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概伦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促概伦电子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概伦电子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概伦电子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概伦电子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概伦电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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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 ---|---|---| |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4年半年度,概伦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前述情况|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半年度,概伦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半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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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 ---|---|---| |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4年半年度,概伦电子未发生前述情况|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4年半年度,概伦电子未发生前述情况|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募

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等文件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概伦电子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了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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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股份支付费用增加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基于 DTCO(设计-工艺协同优化)方

法学,持续进行战略产品的升级完善及新产品的研发布局,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保持了较高增速,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断提升,报告期内,公司的研

发投入继续保持较高增速,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有所放缓;同时,为了稳定现有

研发团队并吸引高端人才加盟,增强公司的长期竞争力,公司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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