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处理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负面报道;社会上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避免和消除媒体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日常工作开展 第四条 公司党委统一领导舆情工作。
第五条 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评估舆情影响,拟订处理方案;协调对外宣传;负责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政工部,负责管理媒体信息,监控舆情动态,收集、分析、核实重大影响舆情,跟踪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风险,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工作,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九条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
第十条 政工部设专职人员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向上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处理原则:快速反应、协调宣传、勇敢面对、系统运作。
第十二条 报告流程:知悉舆情信息立即报告政工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政工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处理措施:主动自查,及时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危机善后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相关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