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2004]349号文《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由广东华星光电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0280003424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年 7月 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00万股,于 2006年 10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一流质量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己任,建绿色企业文化,创世界一流的照明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括照明器具制造、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制造、销售;电器辅件制造、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批发、零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销售;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电池制造、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制造、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制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销售;五金产品研发、制造、销售;量子计算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销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业设计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柴国生、王毅、冼树忠、张明、李正辉、黄云龙、李跃琪、李拥民、谷长寿、孙家祥、曾素芬、杨正名、高光义、赵永清、田家贵、刘雪梅、韩荣保、陈红、陈伟、张兴国、何润婵,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50,841,240股、4,582,356股、4,582,356股、3,436,767股、3,436,767股、3,207,649股、1,909,315股、1,832,942股、267,304股、267,304股、229,118股、190,931股、190,931股、190,931股、190,931股、190,931股、168,020股、168,020股、168,020股、168,020股、152,745股。根据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华(2004)验字 059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4年 9月 29日,股份公司各发起人均按协议出资到位,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372,598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9,124,49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09,124,491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总经理人选,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水平。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