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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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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前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相关信息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条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按照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公司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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