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境外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境外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鉴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逐步开展实质运营,为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并完善对子公司的监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质控制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三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牵头负责子公司的总体设立工作,营销中心负责或协助办理境外手续等事务。子公司设立完成后,投资发展部必须将执照、登记证、注册证书、备案、章程等公司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印鉴移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同时知会公司财务共享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 第四条 子公司原则上应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作为常年法律、财税等顾问单位,并就选聘的常年法律、财税顾问等中介机构分别报送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共享中心备案。 第五条 子公司应在章程或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
第三章 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 境外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由公司营销中心负责;对于股权变动、章程修订、董监事变更、法人变更等涉及股东的事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公司营销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子公司的整体管理,定期要求子公司所聘中介机构就子公司的合规化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下一周期子公司的运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子公司印鉴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印鉴使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介绍信、空白纸以及关键信息或内容不全的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邀请函等文件上使用公司印鉴。 第十条 印鉴保管人不得擅自用章,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其他负责实际运营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授权及子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处理子公司各项经营性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子公司财务制度的建立及修订,对日常财务管理事项、专职财务人员和资金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送公司财务共享中心。 第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公司《货币资金权限审批表》,严格审批流程,加强日常监控。 第十六条 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按照《利尔化学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