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原则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诚信情况、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内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及选聘通知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