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层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3818号
致: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4年 8月 1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1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名,代表股份 153,452,275股。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5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75,734股。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表决结果:同意63,705,587股;反对619,746股;弃权19,895股。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