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持股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地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