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拖股份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月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二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上市规则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五条于修订公司章程时,如修订须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经政府机关批准,则 任何该等修订均须获得批准后方可生效。如修订涉及须登记事项,则本 公司须根据有关法律申请登记事宜。
第二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的,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在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 行; (五)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
第二百五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应清楚地写明地址并以预 付邮资方式寄出,当该通知寄出 5天后,股东应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全国性报刊 和董事会指定的其他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二百五十三条本章程有中文本及英文本;如两个文本有抵触之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他意义的 除外: “章程” 公司的章程 “联系人” 含义与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中所界定者相同 “上市规则” 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上市规则 “内资股股东” 在本章程中含义与 A股股东相同 “外资股股东” 在本章程中含义与 H股股东相同 “控股股东” 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