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提供担保需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包括互保单位、重要业务关系单位、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符合条件但风险较小的非关联方需经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等信息,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风险。申请担保人需提供包括企业基本资料、担保申请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资信状况资料。经办部门应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行使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合同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限等内容。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公司可与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核对。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具体办理和法律事务。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偿债义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时,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监事会应责成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责成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