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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 杭萧钢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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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萧钢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四章 内部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称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已完成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启动修订工作,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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