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萃华珠宝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同沈券字(2024)第 0821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6日发布了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1日下午15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思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3,466,5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9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6人,代表股份16,389,3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982%。 参与表决的股东共108人,代表股份59,855,8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3670%。 中小股东共106人,代表股份13,235,4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670%。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全资子公司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9,647,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 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 弃权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全资子公司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935,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3%; 反对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5%; 弃权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