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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雪: 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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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4-059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9,945,707股,占公司总股本 18.7073%,可交易时间为 2024年 8月 23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其一致 行动人 |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 情况 | 本次解限 售原因 | 本次解除 限售登记 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 限售股数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 限售的股 票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1 | 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不适用 | ACE | 8,291,957 | 15.5967% | 24,875,873 | | 2 | 苏州湖之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不适用 | ACE | 1,653,750 | 3.1106% | 2,846,250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 | 9,945,707 | 18.7073% | 27,722,123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雪”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开发行前作出了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约束措施的承诺:“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2022年 12月 30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人民币 15.00元/股,发行数量 800万股。截至 2023年 4月 24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5.0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控股股东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通过苏州湖之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限售期截止日由 2023年 12月 29变更为 2024年 6月 2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4月 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9)。

公司于 2023年 5月 24日完成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35,443,1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每 10股派 1.5元人民币。除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外,上述 2位股东持股期间未发生股份变动。

至申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票已满足 12个月锁定期及延长 6个月锁定期的要求。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 | --- | ---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25,442,635 | 47.8562%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0 | 0%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2、个人或基金 | 0 | 0%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3、其他法人 | 27,722,123 | 52.1438%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4、限制性股票 | 0 | 0%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5、其他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27,722,123 | 52.1438% | | 总股本 | 53,164,758 | 100% |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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