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科学管理的理念为指导,以不断的研发创新为推动力,以生物医药制剂和生物材料为专业方向,将生物高科技术成果应用于人类疾病的治疗,造福广大患者,并谋求社会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第十七条 公司首次发行H股前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00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和持有。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经批准首次公开发行4,004.53万股H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6,004.53万股,其中内资股12,000万股,H股4,004.53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70.7203万元。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九十五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第九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章 公司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监事、独立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组成。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十六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十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符合公司注册地及上市地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十九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