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职业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等基本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等。
第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应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内不得参与该公司审计业务。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包括财务部门准备、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部门执行选聘工作等步骤。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聘请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审计费用可根据相关因素合理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需要改聘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并向董事会提议改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