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选举董事、监事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每持有的一股具有的表决权等于应选人数,可以集中或分散投票。 第三条 公司在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需向公司提供个人详细资料。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