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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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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复星医药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4-119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1号)核准,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2年 7月非公开 发行 106,756,666股境内上市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2022年非公开发行”或“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8,3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 445,620万元。截至 2022年 7月 21日,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2)验字 第 60469139_B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新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新增专户原因 (1)结合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实际需要,负责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的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徐州)”)拟新增开 立一个专户。 (2)根据本集团内部分工及管理需要,经 2024年 7月 2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4年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同意新 增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深圳)”) 作为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由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供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2、《新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以及本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近日,复星医药(徐州)、复星医药(深圳)已分别 于相关商业银行(以下合称“专户开户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且截至 2024年 8月 12日,本公司、复星医药(徐州)、复星医药(深圳)已与保 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相关专户开户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合称 “《新三方监管协议》”)。 《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新增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期(即 2024年 8月 12日),新增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序 号 | 开户单位 | 专户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对应募投项目 | 专户余额 | | --- | --- | --- | --- | --- | --- | | 1 | 复星医药(徐州)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646305129 | 原料药及制剂集 约化综合性基地 | 0 | | 2 | 复星医药(深圳)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121972367010018 | 创新药物临床、许 可引进及产品上 市相关准备 | 0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0 |

三、《新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复星医药(徐州)、复星医药(深圳)已在相关专户开户行开立专户,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复星医药(徐州)、复星医药(深圳)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相关募投实施主体和专户开户行应当 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募投实施主体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相关募投实施主体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 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5、专户开户行应按月(每月 15日前)向相关募投实施主体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6、相关募投实施主体 1次或者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该(等)募投实施主体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按《新 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新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三次未及时向相关募投实施主体或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募投实施主体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新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募投实施主体、专户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新三方监管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新三方监管协议》自各相关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新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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