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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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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赤峰黄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该细则适用于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的情况。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 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 第二章 人员组成: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 第三章 职责权限: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情况物色合适的董事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确定具备合适资质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等。
  • 第四章 决策程序: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包括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内部及外部遴选、收集候选人信息、资格审查等步骤。
  • 第五章 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在召开前三日发送给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 第六章 附则: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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