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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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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条件:新凤鸣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激励计划详细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等内容。
  • 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共计296人。
  •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总量为1,341.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8%。
  •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 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6.94元。
  • 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 已履行的程序: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等。
  •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财务资助: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履行回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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