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股权激励计划自查
主要内容如下: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已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 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自查范围内未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 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激励对象未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激励名单经监事会核实。
-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不适用)。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未超过10年。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完整。
-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已说明。
-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已说明;未设置预留权益。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已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已说明;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已说明。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已说明。
-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已说明。
-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已说明。
-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已说明。
-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已说明。
-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已说明。
-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说明。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机制已说明。
- 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已说明。
- 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限制性股票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未少于1年。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未少于12个月。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