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五条,伯特利的募集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的公司,且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伯特利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截至2024年3月31日,伯特利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未了结诉讼、仲裁案件,也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伯特利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伯特利的募投项目包括年产60万套电子机械制动(EMB)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年产100万套线控底盘制动系统产业化项目等,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备案。伯特利的可转债发行方案包括债券期限、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确定及其调整、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详细内容。伯特利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伯特利的募投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且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伯特利的可转债发行方案还包括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