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修订了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和内部监控程序。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工作。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财务报告、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内控制度、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审计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审计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结合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汇报。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若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