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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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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未发生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44.83%,达到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12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满足绩效考核要求。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420,75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5,000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7月26日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公司应按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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