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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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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效率和投资回报。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委托理财、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但不包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循国家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旨在提升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创造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投资决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控制风险,注重效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按权限决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授权给个别董事或管理层。特定规模的投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包括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或利润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实体,应按出资额履行程序。连续十二个月的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为基准。其他投资由董事长审批。投资决策需经过可行性研究、项目小组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重大投资项目需定期审查进度和效益,未达标项目需追责。

公司严格控制自有资金的高风险投资,委托理财需选择优质机构并签订合同。公司董事会每季度审查重大项目进展。总经理负责后续管理,对合作、合资公司派出代表参与决策,对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管理人员。派出人员由董事长决定,需维护公司利益,确保投资增值。

公司财务部需详细记录和核算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需遵循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长期投资的转让或收回需符合特定条件,如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或战略不符等。处置前需分析论证,防止资产流失。

公司财务部应按会计准则记录投资,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财务信息,内审部需定期或专项审计,提出整改建议。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内部交易可免于披露和履行程序。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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