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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陈立荣认购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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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陈立荣认购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陈立荣认购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陈立荣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包括国籍为中国,身份证号码为330121196512**,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且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经核查,陈立荣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因此具备本次认购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陈立荣将以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2023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完成后,陈立荣直接持有公司17,025,56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08%;百合花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63,941,361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3.22%,陈立荣持有百合花控股有限公司50%的股权。陈立荣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67.30%的股份。

鉴于陈立荣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50%,且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增持公司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因此,陈立荣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且免于发出要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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