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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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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更新了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该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若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这些实体也需遵守本制度。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对于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银行对账单提供、保荐机构查询权利、各方职责和违约责任等。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遵循审慎、规范、安全、高效、透明原则,遵守承诺,注重效益。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计划使用,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计划实施,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需编制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进展。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允性和真实性,防止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过30%,公司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时间过长、未达到计划金额50%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公司需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用途、调整计划进度、使用节余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公司决定终止原项目时,应尽快选择新项目。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已归还前次补充资金、补充时间不超过12个月、仅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等。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要求,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详细信息,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预计节约财务费用、风险控制措施等。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计划投入项目介绍、保荐机构意见等。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需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提示、投资计划等信息。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需确保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优先用于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然后是归还银行贷款、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后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每年需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每年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若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及时报告并披露。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未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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