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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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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提到,鉴于公司股票价格较制定激励计划时发生较大波动,继续实施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公司决定终止实施该激励计划。公司将回购注销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32,101股,回购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94.81元/股和107.0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总额为237,377,179.19元。同时,公司将注销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31,799份。此决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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