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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 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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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股东大会职权修订,新增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确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企业名单,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新增审议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2. 投资项目审议条件修订,新增审议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3. 财务资助行为审议条件修订,新增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0%。

  4.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修订,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和形式修订,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用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需征得相关股东同意。

  7.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披露提案具体内容和所需全部资料,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的,最迟在发出通知时披露。

  8. 股东大会通知中增加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程序,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9. 股东大会延期时,股权登记日不变,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10.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修订,需载明委托人名称、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11.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12.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13. 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修订,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修订,包括公司资本变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财务资助、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等。

  15. 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16.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会议记录需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17.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

  18.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人员资格、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19. 《议事规则》修订需及时进行,以适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变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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