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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 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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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明确董事会职权范围,规范决策行为,确保决策合法性和科学化。规则强调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诚信、勤勉和审慎责任,遵守工作纪律,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下设审计、提名、战略、薪酬和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出任,且不少于三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行使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签署公司重要文件等职权。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会议筹备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邮件等方式,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特定情况下董事长需在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10日或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紧急情况可即时通知。会议通知应包含会议日期、地点、期限、议题等内容。董事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且未委托代表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反对、弃权。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负责执行并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董事会秘书负责文档管理,保存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至少十年。此外,规则还规定了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中介机构聘任流程等其他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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