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7月修订))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需独立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拥有上市公司运作知识,至少五年相关工作经验,良好个人品德,且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监事会或特定股东提出,需经股东大会选举,提名过程需遵守独立性原则。独立董事任期与董事相同,不超过六年,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或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况,可由股东大会撤换。独立董事享有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责,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特别职权。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确保信息畅通,承担相关费用,并可设立责任保险制度。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年报中披露。制度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遵循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