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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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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监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规定,董监高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特殊情况除外。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基于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计算。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权益分派导致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基数。

董监高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首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个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涉及证券期货违法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特定情况除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在特定敏感期间,董监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包括定期报告公告前的特定时间段、重大事件发生至披露期间等。

董监高违反证券法规定进行短线交易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收益。董监高需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董监高应向公司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并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申报个人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监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信息,统一办理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

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后如发现可能违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董监高计划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减持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的,需按规定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董监高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董监高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的,双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或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若董监高所持股份存在限制转让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或融券卖出。董监高在获得有转让期限的股份前,若有未了结的融券合约,应在获得股份前了结合约。董监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违反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交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视情节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收益。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交由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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