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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7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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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实现规范化。制度明确了“信息”指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要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指在规定时间、媒体上公布信息并报送监管部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他们需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传闻,及时澄清可能影响股票交易的传闻。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替代报告、公告义务。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报送证监局,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咨询电话畅通。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或属商业秘密,可申请暂缓披露,若属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披露。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非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有权参加各类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财务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处理内幕信息泄露。公司应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和媒体报道,及时向相关方了解情况。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告知公司重大变化,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以及重大事件发生时的内部报告程序。公司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公司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在其他媒体上提前披露信息。公司通过各种形式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违反制度者,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制度还规定了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时间,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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