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旨在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事前审计和专业审计,确保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明确了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任。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内部控制等。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会议规则及职责权限,强调了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以及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责任。审计委员会需定期检查公司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还需审阅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确保外部审计机构遵循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司董事会应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会议规则包括会议频率、出席要求、表决程序及保密义务等。最后,细则指出,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