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则强调了公司应严格依法召开股东会,保障股东权利,明确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禁止未经授权的职权代行。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需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股东会的召集由董事会负责,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提案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在会议上修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方式。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的需特别提示。股东会记录应详实,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此外,规则还规定了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流程、会议召开方式、决议通过条件、关联交易处理、网络投票提供、累积投票制应用等内容。股东会决议需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关联股东在关联交易中需回避表决,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