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升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提案需在通知前征求董事意见,由董事长拟定。临时会议在特定条件下召开,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提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需提交书面提议,载明提议人信息、理由、会议时间和地点、提案内容等。提案应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若其不能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应提前十日和五日分别发给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参与者,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期限、召开方式、事由、议题、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紧急情况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会议通知变更需提前三日发出,若不足三日则需全体与会董事书面认可。会议召开需过半数董事出席,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必要时可通知其他人员列席。董事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有特定限制,如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董事不得全权委托且需说明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必要时可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非现场方式需确保董事充分表达意见。会议审议程序要求主持人提请董事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对于需独立董事审议的提案,主持人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审议意见。董事需独立审慎发表意见,可提前获取决策所需信息或在会议中请求相关人员解释情况。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表决结果统计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完成,现场会议当场宣布,非现场会议次日通知结果。决议形成需超过半数董事同意,回避表决在特定关联关系情况下适用,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得越权行事,提案未获通过一个月内不审议相同内容,会议可因提案不明确或材料不充分而暂缓表决。会议录音和记录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与会董事需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董事长负责督促决议执行,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