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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 艾迪药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来源:公告原文 2024-06-26 0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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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艾迪药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以现金方式收购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可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志怀、陈雷、姚繁狄所持有的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31.161%股权。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没有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侦查的情况,且过去36个月内未因内幕交易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相关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规定,无碍参与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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