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华股份1月26日晚间公告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李建华出具警示函,同时深交所决定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2月26日止对李建华和李晓奇的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其相关账户在上述时间内卖出公司股票。同时公告否认控股股东减持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公告称,公司于1月23日接到控股股东李建华通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向其下达了《关于对李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号):李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减持公司股票365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达到7.44%。在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以后,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后2日之前,继续卖出公司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李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日威华股份发布减持事项说明称,1月23日,深交所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要求公司:了解并说明李建华和李晓奇减持公司股票的原因、所得资金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并对外披露。
公告显示,2014年6月30日和7月1日,李晓奇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55%;2014年8月25日和8月26日,李建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62%;2015年1月5日、6日,李建华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66%。
至此,李建华和李晓奇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合并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4383%,累计合并成交金额83138.70万元。
根据李建华和李晓奇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及经公司再次询问,李建华和李晓奇上述减持公司股票是因为个人财务安排。李建华所获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其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日常流动资金及个人投资理财。李晓奇所获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财务安排。
同时公司表示,经自查,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减持公司股票的时间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四章第二节所规定的“窗口期”。
而对于内幕交易的质疑,公告则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都无法事先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何时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以及会议表决结果。其中李晓奇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事项,不知悉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自开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以来,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公司都及时、准确、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进行了详实披露,不存在有选择性的向特定对象提前泄密行为,亦不存在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