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珠海港
保荐机构编号:Z101110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
“发行人”、
“公司”或“上市公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珠海港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目前,珠
海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银河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保荐代表人 邢仁田、张龙
联系人及电话 邢仁田:010-80927355
张龙:021-6087087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507
注册资本 930,424,895 元
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榕湾路 16 号 2001-2 号
注册地址
办公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 278 号
法定代表人 冯鑫
实际控制人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薛楠
联系电话 0756--32922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04-23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05-16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 邢仁田、张龙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内部审计报
告、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访谈等方
式进行核查和督导。
保荐代表人主要核查和督导内容如下: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
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定期对公司进行培训;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
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尚有人民币 13,751.36 万元(其中,利息
及现金管理收入 3,511.00 万元)未使用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届
满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
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邢仁田 张龙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