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
预案的事前同意函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冠
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
预案之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初步结果,并认
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我们
认为:公司母公司报表 2020 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符合实施现金分
红的条件。另外,鉴于公司子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
加之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导致公司需承担巨额债务,同时,因公司股票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各子公司融资环境严峻,为不影响未来整体业
务发展及项目投资的进度,提高财务的稳健性,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流动资
金的需求,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结合公司实际,兼顾股东的长期回报,
公司 2020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同意公司将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
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同意函》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