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同意函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
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续聘中兴财
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之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中兴财光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兢兢业业、
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在工作中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公司拟订
的《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同意函》之签署页,无正
文)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