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日常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对报告期内(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公司以往对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我
们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报告期内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
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
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因此,对确认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 温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