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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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 2020 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
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遵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
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风险。
  (2)2020 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鉴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众业达”)、广州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众业达”)、众业达
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业达”)、众业达电气(厦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厦门众业达”)生产经营需要,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自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即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 5 年内,
为成都众业达、广州众业达、北京众业达、厦门众业达电气的银行借款、对外开
具信用证和保函等提供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每家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最高额不超过 500 万元,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作出
决定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上述议案已经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项担保已于 2020 年履行完毕。
  鉴于成都众业达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自2016年4月29日起4年内,为全资子公司成都众业达的银行借款、对外开具
信用证和保函等增加4,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公司为
成都众业达的银行借款、对外开具信用证和保函等提供担保总额为合计不超过
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截至2020年4月28日,前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鉴于广州众业达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州市众业达电器
有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拟自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
日即 2017 年 5 月 5 日起 3 年内,为全资子公司广州众业达的银行借款、对外开
具信用证和保函等增加 3,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公司为广州众业达的银行借款、对外开具信用证和保函等提供担保
总额为合计不超过 4,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
内作出决定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上述议案已经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截至 2020 年 5 月 4 日,前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鉴于众业达(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经营需要,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众业达(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起 3 年内,为智能科技在供货商申请信用提供不超过 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作出决定并签署担保协
议等相关文件。前述担保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终止。
  鉴于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众业达设备”)生产
经营需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并全票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同意公司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 5 年内,为汕头众业达设备的银行借
款、对外开具信用证和保函等提供合计不超过 4,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授
权本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作出决定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
  鉴于北京众业达、厦门众业达、成都众业达、广州众业达以及众业达电气(沈
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众业达”)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众业达、厦门众业达、沈阳众业达、
成都众业达、广州众业达的银行借款、对外开具信用证和保函等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其中,为每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最高额分别为不超过 500 万元、500 万元、
之日即 2020 年 5 月 18 日起五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作出决定并
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29.2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1%。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
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并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逐步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严格遵守执
行,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内部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有效保证
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公司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本报告期内,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健全的、执行是有效的,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重点控制事项
方面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或失效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
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关于募
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
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和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是正常经
营行为,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行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实际日常经营的需要,对与工控速派(北京)科技服务有限
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的合理估计。公司与工控速派(北京)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预案能够较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
     六、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
相关审计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结合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及
各岗位职责要求,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涉及全体董事的薪酬,所有董事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表
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结合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
际状况及各岗位职责要求,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森杰、
杨松、王宝玉、陈钿瑞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及行业现状,同意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
     九、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有效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
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资金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十、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
产价值及经营成果。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
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制定《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1-2023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
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制定《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以下空白)
(本页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名芹          王学琛             李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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