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2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等涉诉资料,系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
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
一”),以及子公司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二”),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受理该两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一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西路 6 号华普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地: 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 404B
被告二: 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置业”)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地: 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48 号
被告三:呼伦贝尔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银亿”)
法定代表人:周琦波
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48 号
被告四:熊续强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二)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以及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的利息、 娑
罚息和违约金 388,237,098.5 元;
j
(2)被告按《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利率 13.05%向原告支付不能按时
偿还 30,000 万元本金的罚息及不能按时支付 11,478,166.67 元利息的罚息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3)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 450,000
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4)原告在上述 1、2、3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
宁波银亿质押的被告呼伦贝尔银亿全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东省金资公司”)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济
南分行”)及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银亿股份”) 签订 2017 银委贷字第 811258017498 号《委托贷款
合同 》,该合同约定:山东省金资公司委托中信济南分行向银亿股份发放
贷款 30,000 万元,期限为两年,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7 日,
年利率 8.53%。山东省金资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日,山东省金资公司与银亿股份 SDAMC04Z WCZ 2019 金字 001 号《债务重
组协议》,对银亿股份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等债务进行重组:债务重组
宽限期为 1 年,从 2019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止(以下简称
“重组宽限期” );重组利息包含:重组宽限期内,重组利息按照未偿还重
组债务本金的 8.7%/年计算收取,按日计息;逾期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逾
期罚息利率按重组利率上浮 50%/年计算;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重组利
率上浮 50%计收罚息;2018 年 12 月 21 日-2019 年 3 月 17 日期间利息按《委
托贷款台同》计算。逾期支付该利息,按重组利率上浮 50%计收。
为保证《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2019 年 4 月 2 日,山东省金资公司
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SDAMC04BZHT 2019 金字第 001 号《保证合同》、
与宁波银亿签订 SDAMC04BZHT 2019 金字第 002 号《保证合同》、与荣耀置
业签订 SDAMC04BZHT 2019 金字第 003 号《保证合同》、与熊续强签订
SDAMC04BZHT 2019 金字第 004 号《保证合同》、与呼伦贝尔银亿签订
SDAMC04BZHT 2019 金字第 005 号《保证合同》,以上保证均为不可撤销连
带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同时,山东省金资
公司与宁波银亿签订 SDAMC04GQZY 2019 金字第 001 号《股权质押合同》,
宁波银亿将其持有的呼伦贝尔银亿 100%股权质押给山东省金资公司,并在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担保范围同前述《保
证合同》;山东省金资公司与呼伦贝尔银亿签订 SDAMC04DYHT 2019 金字 002
号《抵押合同》,以不动产证号分别为呼海分国用 2013 第 0191 号(面积:
呼海分国用 2013 第 0180 号(面积 126282 平方米)
、呼海分国用 2013 第 0178
号( 面积:110271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同前述《保
证合同》。
能清偿的公告》的公告。2019 年 12 月 18 日,山东省金资公司将其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对银亿股份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书面通知了各被告。2020 年 6 月 23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浙 02 破申 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
请;2020 年 11 月 2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 02 破 4 号民事裁
定书,确认原告对银亿股份的无争议债权金额为 389,437,098.5 元。根据
银亿股份破产重整方案,
原告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领受偿债资金 1,200,000
元。
综上,原告对银亿股份的到期债权在银亿股份的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获
足额清偿,四被告分别为该债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四被告至今未按前
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担保
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前述诉求。
二、 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陶飚
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熊基凯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 1001 号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489,293,486.27 元 ,支付利
息 23,723,077.75 元、罚息 2,113,720. 21 元,本息合计 515,130,284. 23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人民币 59,000 万元范围内
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波市庆丰路 1001 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
(2018)宁波市慈城不动产权第 0201109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8)
宁波市慈城不动产证明第 0086889 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 年
(营业)
字 00375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
年一调整,确定年利率为 4.9%,按季结息,原告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和
后 , 我 行 依 约 扣 收 706,513.73 元 归 还 贷 款 , 目 前 借 款 余 额 为
以上借款由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庆丰路 1001 号的房地产(不动产
权证号:浙(2018)宁波市慈城不动产权第 0201109 号)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借款部分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也未履行担保责
任,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
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处。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22 笔,
涉及金额 16,401,590.5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5%),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37
笔,涉及金额 56,668,481.67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86%)。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等小额诉讼案件。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所涉借款,公司已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故该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