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2021年4月16日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
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本制度的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 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对于参股公司进行的风
险应密切关注。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单次或者累计十二个月内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 单次或者累计十二个月内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单次或累计十二个月内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
指定专人(以下简称“投资负责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
体操作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负责按照公司及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
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
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
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证券投资项目的风
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
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
立董事在内部审计监察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
化时,知悉该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
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行为依照管账分离的原则进行,证券账户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管
理,资金账户由财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的提出。证券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投资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
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
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
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形成
初步的《证券投资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的初审。投资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在征得
董事长的初步认同意见后,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会,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投资负责人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
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证券投资工作领导
小组提交《投资建议书》。审计委员会组织审计监察部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董事长。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
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审定。证券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投资负责人报送的《投资建
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
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投资项目由投资负责人组织实施,并牵头
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或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
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
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就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
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证券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五条  在处置证券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处置作出审
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要及时对处置的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
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证券投
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
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证券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
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三十条 投资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
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
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
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中心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中
心资金管理人员(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对账情
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投资负责人应组织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
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证券投资工作领导小组
审阅。
  第三十四条  各项证券投资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
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具体运作。
  第三十五条  投资负责人应定期对证券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
  第三十六条  投资负责人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证券投
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
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七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
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
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
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 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 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 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六) 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
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第四十二条   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
进行披露。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
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
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参股公司进
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