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43 号)批准,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机电”或“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3,994,6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人民币 96,904,614.8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7,089,985.15 元。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神驰
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神驰机电的持续督导工作,现
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与神驰机电签订保荐协议,该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义务。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神驰机电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神驰机电不存在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项。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神驰机电或相关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神驰机电及其董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了所做
项承诺。 出的各项承诺。
经查阅神驰机电《公司章程》、《股东大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行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神驰机电内控制度的设计符合相关法规要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范运行。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保荐机构督促神驰机电持续完善并严格执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行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上市公司向上海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详见“二、对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 保荐机构及时对神驰机电的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情形。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该等情形。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神驰机电未发生
他不当情形; 该等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确
工作质量。 切实履行了现场检查工作职责。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神驰机电未发生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该等情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关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是否
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
诺事项。
现场检查与专项核查。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华西证券对神驰机电在 2020 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神驰机电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何 猛 陈 军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