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永祥
施 平
刘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