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汇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1%股权
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收购深圳市汇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1%股权,有利于双方优势资源的整合,
扩大公司业务范围,提高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的价格以评估
报告为参考依据,经协议各方协商后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
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事宜。
(以下无正文)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玉罡 刘卫兵 姜帆